政治雷達法律羈押法 › 第24條

羈押法 第24條

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作業應斟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與被告之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定之。 看守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其作業之種類、設備及材料,應注意被告之安全及衛生。 第一項作業之項目,得依當地經濟環境、社區產業、物品供求狀況及未來發展趨向,妥為選定,以符合社會及市場需求。 被告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看守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職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羈押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