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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 一、國定例假日。 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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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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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