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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前條資格。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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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