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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照顧服務員。 三、居家服務督導員。 四、護理人員。 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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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