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第3條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所定應由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之一定項目,為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
第十八條
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
第十九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項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照顧服務員。三、居家服務督導員。四、…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
第5條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第6條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
第7條
護理人員應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
第8條
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院長(主任)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且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應符合下列規…
第9條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第10條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
第11條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聘僱臨時專業人員時,應就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者遴任之。
第12條
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
第13條
老人福利機構已置之人員未符本辦法所定資格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取得資格;屆期未取得資…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 第2條
看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