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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應由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之一定項目,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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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