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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四、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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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