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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9條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曾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成績甲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並具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或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具二年以上薦任職務或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四年以上薦任職務或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五、符合第七條規定,且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符合下列規定: (一)護理師:二年以上。 (二)護士: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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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