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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第28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8條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
第三條
至
第十六條
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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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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