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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第31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1條
訓練單位辦理
第十七條
及
第十八條
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認可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
第十八條
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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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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