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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0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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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