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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6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五年。 五、持有副教授以上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八、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十年。 九、任副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十、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一、任副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第四條、前條及前項所稱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前條及第一項所稱著作或創作發明,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以訓練實務為主,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所發表之專書、研究報告、教材或教案等創作。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三、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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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