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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9條

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第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 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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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