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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5條

副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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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