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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7條

凡學校未開設科系培育及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十年,並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而未具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技術上造詣程度審定為副訓練師或正訓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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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