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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七、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八、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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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