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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第11條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11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相關輔導獎勵。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使用同一學員名冊重複申請。 四、違反
第十條
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職訓中心或榮服處以書面命訓練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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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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