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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6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發給訓練機構之獎勵金,以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訓人數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之總額為核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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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