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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3條

訓練機構輔導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卓著。 二、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所辦理各項職業訓練與訓後輔導就業,提供創新及興革意見,有具體貢獻。 三、其他辦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職業訓練,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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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