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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9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資料者,職訓中心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獎勵金;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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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