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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產時,應即會同受贈機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均應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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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