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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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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