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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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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