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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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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四條所定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配合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供期間及方式。各中央目的事業…第3條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訓練計…第4條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二、訓練…第5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一、已辦技能檢…第6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第7條技術生訓練結訓證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四條之規定。第8條(刪除)第10條本法所稱年度,為各職業訓練機構依其應適用之年度。第11條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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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