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配合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供期間及方式。各中央目的事業…
第3條
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訓練計…
第4條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二、訓練…
第5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一、已辦技能檢…
第6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
第7條
技術生訓練結訓證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法所稱年度,為各職業訓練機構依其應適用之年度。
第11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
← 第11條
看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