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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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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