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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10條

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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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