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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查驗肥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肥料未列入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應施檢驗品目者,應加強其品質抽驗。 二、製造、輸入之有機質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應加強其製造、加工、包裝及倉儲場所之檢查。 三、由工廠直接運至農地施用之堆肥,應至堆肥工廠(場)加強品質抽驗。 四、有機質肥料及微生物肥料之有害成分應加強抽驗。抽驗之範圍不以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列之有害成分為限。 五、肥料廣告檢查範圍,包括電視、書報刊、雜誌、傳單、海報、看板及網路等廣告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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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