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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之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肥料查驗工作。 肥料查驗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出示肥料查驗證,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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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