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肥料查驗辦法
› 第9條
肥料查驗辦法 第9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之肥料,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處理,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未具肥料登記證者,應補辦登記。 二、未包裝及標示,或標示不明、不全、不實者,應重新包裝及標示,或更正標示。 三、可改製使用或作其他用途者,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改製計畫,經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改製之;無使用價值者,廢棄或銷燬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辦理。 肥料業者應在規定處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肥料查驗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