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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肥料查驗之事項如下: 一、有關本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肥料登記相關事項。 二、有關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肥料包裝、標示相關事項。 三、有關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肥料品質相關事項。 四、有關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肥料廣告、宣傳相關事項。 五、有關本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肥料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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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