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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關於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如下: 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 二、都市氣體燃料供應事業應設置儲存設備之規定。 三、其他有關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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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