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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及安全存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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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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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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