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當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及安全存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4條能源供應事業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量者,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關於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如下: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二、都市…第3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及安全存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4條能源供應事業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量者,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第5條本法第九條所稱能源查核制度包括下列各款:一、能源查核專責組織。二、能源流程分析。三、能源使用…第6條本法第九條所稱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一、節約能源總量及節約率。二、節約能源…第8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