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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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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