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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第5條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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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一、…
第3條
下列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通報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法規進行關懷、輔導、查訪或調查,並…
第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六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各級主管機…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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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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