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第11條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