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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第2條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 一、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二、對六歲以下兒童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三、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預防接種。 四、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五、國民小學(以下稱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 六、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 七、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 八、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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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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