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第2條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 一、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二、對六歲以下兒童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三、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預防接種。 四、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五、國民小學(以下稱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 六、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 七、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 八、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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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