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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與失蹤及行方不明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符合身心發展需求之輔導。 四、戶政:提供個案及其二親等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就醫、預防接種、全民健康保險、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十、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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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六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一、…第3條下列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通報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法規進行關懷、輔導、查訪或調查,並…第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六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第11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各級主管機…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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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