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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通報內容,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自殺行為人資料、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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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