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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社會各界,應依前條綱領提出有效策略,就下列事項共同投入防治資源並執行: 一、自殺行為發生前之預防。 二、自殺行為發生時之危機處理。 三、自殺行為發生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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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