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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自殺防治工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廣生命教育。 二、製作及推廣自殺防治教材及宣導品。 三、依年齡別及高風險群,推動自殺防治服務措施。 四、加強民眾認識精神疾病及防治憂鬱症。 五、推廣防範自殺之主動助人與求助觀念及方式。 六、建置關懷網絡機制及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之協助方式。 七、分析自殺死亡或通報資料,並監測趨勢變化。 八、降低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可取得性。 九、辦理自殺防治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十、加強自殺防治之研究。 十一、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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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