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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 一、
第四條
、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人員、車輛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核發、遺失處理、製作、註銷、收繳及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規費收取。 二、
第五條
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及核發。 管理機關得將
第二條
居住許可申請之受理、審核委託營運機構辦理。 前二項情形,管理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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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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