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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 一、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核發、遺失處理、製作、註銷、收繳及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規費收取。 二、第五條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申請之受理、審核及核發。 管理機關得將第二條居住許可申請之受理、審核委託營運機構辦理。 前二項情形,管理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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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