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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9條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9條
遺失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申請人應通報管理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出具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於效期內遺失累計達三次者,於申請人通報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管理機關應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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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一、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下列人員有必要於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應由下列各款所定申請人…
第3條
入出自由港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憑管理機關核發之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並接受警察人員或營運機構保全人…
第4條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
第5條
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狀況須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前條第一項第…
第6條
申請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檢附申請書、行車執照影本及有關…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不予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已核發者,由管理機關撤銷或廢…
第8條
持有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人員有冒用、偽造、變造他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或經有關機關通…
第10條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經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或其領用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人員因死…
第11條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因故無法辨識者,申請人應主動提出換發申請,並同時繳回舊證。
第12條
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
第13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一、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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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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