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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9條

遺失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申請人應通報管理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出具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於效期內遺失累計達三次者,於申請人通報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管理機關應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警察機關或營運機構辦理:一、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人員、車輛之長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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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