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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4條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4條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三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期限屆滿之更換,亦同。 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載明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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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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