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第11條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1條
自衛槍枝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前項自衛槍枝持有人,在限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槍枝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二、精神失常或因其他事故無使用槍枝能力者。 三、行為不檢或家庭發生變故或與他人發生重大糾紛,持有槍枝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持用自衛槍枝犯罪者,現場之槍彈及留存非現場之子彈,全部沒收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