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第13條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3條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