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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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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