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第12條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2條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