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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行自衛槍枝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槍枝彈藥清冊,轉報內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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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