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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下簡稱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抵繳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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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